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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完善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了《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解决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国家和省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并要求,省财政厅、省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家和省改革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文件主要参照财政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多次研究讨论,并征求部分高校、理论研究机构意见,意见一致后,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九章41条,对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管理使用的省社科规划资金,从预算管理、支出范围、项目资金管理方式、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办法》进一步增强了科研资金对研究人员的激励效果、项目单位资金使用自经主权和项目单位对结余资金的统筹力度。提高了项目资金中绩效激励比重,建立了课题结项等级与间接费用比例挂钩机制,结项等级为“优秀”的,可将间接费用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上调10%,增加的间接费用可用于研究人员绩效奖励。对总额5万元以下的小额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增强了资金使用灵活性。正常结项项目形成的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项目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因故被终止执行或撤销的项目,由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收回已拨资金、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统筹用于资助其他项目研究,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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