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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宣发〔2019〕4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以下简称社科学术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社科学术社团是党和政府团结凝聚社科界知识分子的桥梁纽带,是服务科学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阵地。加强新时代社科学术社团建设,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团结动员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要求,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加强政治引领、工作指导和协调服务,充分发挥全省社科学术社团作用,把社科界知识分子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山东气派、齐鲁风格哲学社会科学,更好服务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大局。
2.基本原则。加强党对社科学术社团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引导社科学术社团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人民立场,立足省情,放眼全国,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社科学术社团发展模式。明确学术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始终把加强学术研究、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发展作为中心任务,不断增强社科学术社团吸引力、凝聚力、公信力。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国情省情调研、学术研究、研讨交流、理论宣讲、社科普及等学术活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更好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学术。遵循社科学术社团特点和规律,完善双重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加强社科学术社团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引导形成依法运行、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自律的内部治理体系,不断激发社科学术社团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3.发展目标。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形势、适应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要求的社科学术社团管理体制更加成熟、发展模式更加完善;社科学术社团科研组织能力明显增强,学术竞争力显著提高,社科人才培养能力显著提升,高质量学术成果日益增多,社团活动更加规范,吸引力、凝聚力、公信力不断增强,活动质量显著提升,社科学术社团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持续迸发;社科学术社团党的建设质量稳步提升,政治引领、工作指导、政策扶持和统筹协调更加到位有力。
三、工作措施
4.支持社科学术社团参与全省新型智库建设。为社科学术社团参与智库建设搭建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成果报送和转化渠道。通过政府购买、直接委托、课题合作、奖励资助等形式,鼓励和支持社科学术社团聚焦党和政府决策需求,提供咨询报告、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政策评估、意见建议等决策咨询服务。税务、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落实国家对社科学术社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社科联、山东社会科学院、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
5.支持社科学术社团服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发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以及其他规范性社科研究项目等学术资助平台作用,推动社科学术社团深入研究、阐释和宣传党的科学理论和政策,研究关系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参与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评价、社科规划编制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支持社科学术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理论宣讲和社科普及活动。(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社科联)
6.支持社科学术社团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提供政策支持,创造便利条件,鼓励社科学术社团与国际同行组织建立联系,组织专家学者参加国际学术合作研究和交流,举办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学术走出去,展示齐鲁文化独特魅力,提升地区文化软实力,提高国际学术话语权。支持社科学术社团依法依规应邀参与境外学术交流、邀请外方参与境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开展国际合作等事宜。(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外办、省社科联)
7.支持社科学术社团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挥学术共同体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净化功能,推动社科学术社团参与学术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诚信制度建设等工作,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牵头单位:省社科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
8.支持社科学术社团提升活动质量和发展能力。组织社科学术社团申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实施的社科学术社团主题活动资助项目,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学术研讨、省情调研、社科普及、咨询服务等社团活动,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社团学术活动品牌;组织申报省社科规划研究课题和其他规范性社科研究项目,激发社团人才学术创造活力;通过优化提升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实施山东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111工程”,促进学术社团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结合社团自身建设、活动开展、考核评估等各方面情况,遴选一批坚持正确导向、内部管理规范、活动质量较高、作用发挥突出的社科学术社团,给予奖励性经费补助。遴选一部分智库作用发挥突出、承担政府转移职能较多的社科学术社团,进入“哲学社会科学智库创新团队”。各市党委宣传部和社科联、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相关资源,在场地、经费、人才等方面,加大对社科学术社团、社团活动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社科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协、各业务主管单位)
9.严格社科学术社团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宣传部门承担归口管理职责,加强对社科学术社团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管理,将社科学术社团意识形态管理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内容。民政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对社科学术社团登记审查和监督检查,在审核社科学术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时,应根据业务范围征求同级党委宣传部和社科联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要全面负起主管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社科学术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以及会刊、期刊、网站、微博、公众号等阵地的引导把关,加强对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审查、考察和监督管理,加强对社团意识形态问题的分析研判和处置。社科学术社团党组织要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建立健全意识形态管理工作机制,严格履行有关活动和平台的审核职责,切实把好入口关、过程关、宣传关、处置关和问责关,决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社科联、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
10.规范社科学术社团发展秩序。宣传部门、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整治社科学术社团领域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擅自以社科学术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僵尸社团”进行清理,对学科领域相同、活动范围重叠、会员交叉重复的“同质社团”予以整合,培育发展一批适应新时代学术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科学术社团。推动社科学术社团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和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把评价结果作为支持优秀社科学术社团和社团活动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社科联、各业务主管单位)
11.强化社科学术社团教育培训。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要内容,以社科学术社团负责人为培训重点,围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社团管理法律法规、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相关业务等开展教育培训,提升社团从业人员素质能力。建立常态化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开展社科学术社团新任负责人初任培训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社团主要负责人每届内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培训。坚持分级分类组织实施,省社科联负责意识形态性较强的全省性社科学术社团的培训,各市社科联负责本地区社科学术社团的培训。(牵头单位:省社科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各业务主管单位)
12.加强社科学术社团党的建设。积极发挥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作用,加强社科学术社团党的建设,真正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推动社团党建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明确把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写入社团章程。(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社科联、各业务主管单位)
13.提升社科学术社团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选好建强社团领导机构,切实把政治可靠、公道正派、德业双馨的业内专家和实务部门工作者选为主要负责人。健全社团法人治理结构,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健全社团人、财、物、活动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社科学术社团人才队伍建设,发挥老一代知名专家传帮带作用和学术骨干示范带动作用,发现和培养青年人才,为社团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撑。(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责任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
四、组织保障
加强统筹规划和工作协调,推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作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由各级宣传部门牵头,同级民政部门、社科联等部门单位参加,建立社科学术社团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管理范围,制定发展规划,统筹指导社团工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交流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加大对优秀社科学术社团、社团工作者和社团活动的宣传推介力度,营造重视社团、关心社团、充分发挥社团作用的良好氛围。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社团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各市党委宣传部、民政局、社科联,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相关配套措施。
本意见中社科学术社团,是指在民政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登记、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交流的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交流的有关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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