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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和管理,促进省重点新型智库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重点新型智库,是经省新型智库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省重点新型智库管理的智库单位。省重点新型智库是以直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

第三条  省重点新型智库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始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立足国情省情,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山东特点、时代特征。

第四条  省重点新型智库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提出专业化、建设性、切实管用的政策建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研室、省委高校工委、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食药监局、省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山东省重点新型智库联席会议,负责全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的规划、协调与指导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负责全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具体管理与服务工作。秘书处放在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重点新型智库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和落实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目标及中长期发展规划;(2)拟定和落实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政策措施;(3)研究制定国家《意见》和省里《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统筹指导全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4)审议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规划实施省重点新型智库重大研究项目;(5)推动省重点新型智库决策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新型智库决策咨询服务工作;(7)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省重点智库建设相关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秘书处的主要职责:(1)组织筹备联席会会议,起草联席会议相关文件;(2)按照省重点新型智库联席会议要求,督促检查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规划、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3)负责省重点新型智库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组织开展省重点新型智库试点单位的认定和评估工作4)对省重点新型智库提出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建议;(5)发布省重点新型智库重大研究项目和课题指南,组织开展省重点新型智库重大课题研究省重点新型智库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提供帮助;(6)组织编辑山东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成果要报》《工作简报》和山东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报告,做好有关研究成果报送和转化工作;7)在山东社科规划网建立省重点新型智库统筹、服务、交流平台——智库建设,负责决策部门对省重点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8)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省重点新型智库,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试点期限为一年,经试点,各方面条件具备、运行情况良好、预期成果丰硕的,经过省重点新型智库联席会议批准,正式纳入省重点新型智库管理序列并备案。试点期间,运行情况未能达到新型智库建设要求,暂缓审批。

第七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省重点新型智库联席会议、智库主管单位、智库所在机构三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智库依托的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所属智库的管理责任。

  省重点新型智库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对入选智库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予以支持,不合格的动态调整,形成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竞争机制。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省重点新型智库要按照服务决策、适度超前的要求,根据自身研究专长和优势,制定中长期研究规划,确定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形成持续跟踪研究的长效机制其主要职责任务是:(1)围绕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预警性、储备性研究;(2)围绕山东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事项重要公共政策重要行业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等开展对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对其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跟踪研究和客观评估;(3)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形成规律性认识,推动上升为政策举措4)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概括、新表述,不断推进理论创新;(5)加强思想舆论引导,发挥智库阐释党的理论、解读公共政策、研判社会舆情、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的积极作用;(6)服务对外开放,弘扬齐鲁文化、讲好山东故事、传播中国声音,不断增强山东对外影响力。

第十条  省重点新型智库要认真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研究任务,集中优势力量攻关,按时提交高质量决策咨询报告,提高政策研究、评估、解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准确性。

第十  省重点新型智库要加强与有关决策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重大决策需求和信息,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论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活动,拓宽决策咨询服务的方式和范围,更好地服务于党和政府决策。

第十  省重点新型智库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深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和数据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充分获取第一手数据资料,为决策咨询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坚实支撑。

    第十  省重点新型智库要加强学术基础理论研究,加强政策模拟仿真、政策背景分析研究,推进研究方法、政策分析工具、技术手段创新。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加强专业数据库、案例库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为决策咨询研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保障。

 

第四章  人员管理

 

十四  省重点新型智库应建立体现智库运行规律和特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用人制度。探索设立智库流动岗位,聘任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博士后等优秀人才到省重点新型智库兼职。鼓励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社会知名度高的退休或离职党政官员进入省重点新型智库,推荐省重点新型智库专家到有关部门挂职、任职、兼职,推动形成党政机关和省重点新型智库之间人才有序流动的“旋转门机制。重视青年智库型人才培养。

十五  积极吸纳对华友好的海外知名学者、汉学家、智库专家等优秀人才进入省重点新型智库工作,推荐省重点新型智库优秀专家到国内外有关单位和组织任职,建立中外智库人员常态化互访机制。

十六  省重点新型智库要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内部分配机制,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调动智库人才积极性。探索有利于智库人才发挥作用的多种分配方式,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薪酬制度。

十七  鼓励省重点智库人员参与国际智库研究合作。研究人员执行《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外发〔2014〕61号)规定的五类科研任务,实行分类管理,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第五章  项目管理

 

十八  省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设立智库研究专项,面向社会公开申报或公开招标。省重点新型智库参与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申报与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的应急课题,可直接纳入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研究项目,委托省重点新型智库开展研究。

十九  联席会议秘书处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对接,广泛征求研究选题,根据部门和单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确定研究方向。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研究或成果定向采购、后期资助的方式,拓宽供给需求的渠道,加强公共政策研究的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增强智库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条  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成果,在公开发布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重点新型智库联席会议秘书处报备。

二十一  鼓励省重点新型智库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项目研究和决策咨询活动。省重点新型智库要把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活动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秘书处报备。对具有较大研究价值和普遍性意义的项目,可直接纳入省社会科学规划智库研究专项管理。

二十二  省重点新型智库单位要树立国际视野、开放思维,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积极参与国内外高端学术研究计划,扩大山东在海外的学术影响力

 

 成果报送管理

 

二十三  建立完善省重点新型智库成果报制度。每个省重点新型智库单位每月应向秘书处提交不少于2篇的研究成果。每年应向联席会议秘书处提交智库年度工作报告。各重点新型智库单位的智库成果,由联席会议秘书处统一收集、筛选、编辑、上报,也可以自行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自行上报时要同时向联席会议秘书处报备。

二十四  建立省重点新型智库成果传播推介机制通过成果发布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多种手段,广泛开展省重点新型智库成果传播推介活动。

第二十  建立完善省重点新型智库信息发布保密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智库重大成果传播推介在联席会议秘书处统一安排下进行。坚持内外有别,智库成果的上报、发布、宣传,都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智库机构负责人和研究人员要签署保密责任书。出现泄密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  省财政通过宣传文化有关专项资金,设置“新型智库资金”,新型智库资金使用管理参照《山东省新型智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  对省重点新型智库给予一定资金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智库人才引进、项目研究、协同攻关、合作交流等。智库建设依托单位,应为智库提供必要的扶持政策、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和配套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支持。

 省重点新型智库接受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赠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严格规范境外资金对智库的资助,在接受境外资金前,智库应以书面形式向省智库秘书处报备。

 省重点新型智库应编制较为详细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规范各类费用支出管理,合规合理使用各类经费。

三十  省重点新型智库应加强资金监管和财务审计。省智库秘书处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资助智库实行不定期审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评价考核管理

 

三十一  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机制。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对省重点新型智库单位的年度考核。制定省重点新型智库综合考核评价量化指标,政治导向、质量创新实际贡献和社会效益为标准,增强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具体考核指标包括:省重点新型智库总体运行指标、省重点新型智库研究成果质量衡量指标、省重点新型智库经费使用考核指标、省重点新型智库人才培养指标、省重点新型智库成果转化应用指标。对各指标赋予分值,按照指标内容分别计算分值。按各项指标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按照不同排名分配相应的课题数量和资金支持额度。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将予以警告;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将予以撤销。

三十二  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在省重点新型智库建设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决策咨询、资政服务和智库建设引导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智库团队和研究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山东省优秀社科成果奖中设立“智库成果,采取倾斜政策,对智库优秀成果进行评选奖励

三十三条  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诚信和学风监督机制。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学术伦理,强化责任意识,恪守科研诚信,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沽名钓誉、浮躁浮夸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智库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九章    

 

三十四  省重点新型智库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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